護照電壓通訊

初辦.換辦護照

 
(一)所需證件:
1. .護照申請書乙份
國民身份證正、反面影本各一份,黏貼於申請書正面
( 14歲以下,沒有可交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(近三個月內)影本一份。)
.申請人的正確電話及緊急聯絡人住家或公司電話
.申請人簽名格上由本人親筆簽名
申請人如不能親自申請,可填申請書背面的委任書,並貼妥受託人申請本,委託他人代理(受託人須帶身份證或服務機關證件)。
※ 若是換辦護照請附上效期不足六個月的舊護照;換領新護照,需延用舊護照之英文姓名。
2. 照片2張:2吋六個月內之彩色光面(切勿使用數位相機照片、合成照片)
《半身、正面、脫帽、露耳、背景素淡色,勿著軍警制服或戴墨鏡》
3. 身份證正本:
未滿14歲者(以年次算),請附上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(近三個月內)。
已滿14歲者,請申請身份證。
(二)辦理工作天數及費用:
普通件辦理時間 5∼7 以內之工作天(遇連續假期按序延後)
遺失件辦理時間 8∼12 以內之工作天(遇連續假期按序延後
費用 NT $1,400.-(可加頁 2 次,每次 20 頁)
趕件費用 NT $1,700.-(提早一天) 
NT $2,000.-(提早二天)
NT $2,400.-(提早三天)
※請注意:證件已送進外交部,只要辦理資料不齊全,工作天從補件進去當開始計算(遇連續假期按序延後)

 

護照加簽修正

 

(一)所需證件:
1. 檢同 護照 並 填妥護照加簽申請表 乙份及下述有關之 證明文件
※若阿拉伯文護照資料加簽:免附證件。
2.

出生地修正:註有出生地之國民身分證正、影本,或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,或有關出生證明文件。無上述證件者,如係在國內出生,須本人親自具結;如係在國外出生,須附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之具結書。
僑居加簽:僑務委員會出具之僑居證明函。
僑居移簽:限原持我國護照已辦妥僑居加簽者,憑僑居國有效護照或有效長期居留證件正本申請。
外文別名加簽:倘為特殊姓名者,須繳足資證明之文件。一般通用之外文別名免附證件。

(二)辦理工作天數及費用:
普通件辦理時間 2 天之工作天(遇連續假期按序延後)
僑居及阿拉伯文加簽時間另計
緊急件 須依緊急提辦規定繳附足資證明須緊急出國之文件
費用 免費
 ※持照人中文姓名、外文姓名、出生日期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如有變更,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,應申換新護照

 

特殊身份

未成年20歲子女者
  未成年申請護照,應經父或母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(但已結婚者,不在此限)
請附上:
1.父親或母親的 身份證影印本 (正、反面) 1 份
2.在簽名欄內由父親或母親 親筆 簽名
接近役齡
  是指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,至屆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免附兵役證件
役男
  是指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,至屆滿四十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未附兵役證件者均為役男。
服替代役、有戶籍僑民役男
 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
國民兵
  檢附國民兵證明書、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。(驗畢退還)。
免役
  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(驗畢退還)或丁等體位證明書或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定或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。(不能以殘障手冊替代)
禁役
  附禁役證明書。
國軍人員
  檢附軍人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,正本驗畢退還。
後備軍人、轉役、停役、補充兵
  檢附退伍令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。(驗畢退還)
※『國軍人員』、『後備軍人、轉役、停役、補充兵』項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國防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,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加蓋兵役戳記。
◎其他文件:
1. 填寫護照申請書乙份。
2. 詳閱申請護照須知。
3. 後備軍人申請換發護照,如前次申請時繳驗過退伍令,且身分證役別欄已有記載者,換發護照時無須攜帶退伍令(惟需附上舊護照一併繳驗);否則仍須繳驗退伍令正本。

 

辦照地點

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台北局本部:
地址: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2號中央聯合辦公大樓3至5樓
護照查詢專線:(02)23432807、23432808
傳真:(02)23432819
時間:週一至週五08:30-17:00 (中午不休息);
            週六上午:08:30-12:00
台中辦事處:
地址:台中市民權路216號9樓
電話:(04)22222799
傳真:(04)22222950
時間:週一至週五08:30-17:00;週六上午:08:30-12:00
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:0800-085078、(03)3982629
高雄辦事處:
地址:高雄市成功一路436號2樓
電話:(07)2110605
傳真:(07)2110704
時間:週一至週五08:30-17:00;週六上午:08:30-12:00
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:080-085078、(03)3982629
花蓮辦事處:
地址:花蓮市中山路371號6樓
電話:(038)331023
傳真:(038)330970
時間:週一至週五08:30-17:00;週六上午:08:30-12:00
假日及下班時間緊急聯絡電話:080-085078、(03)3982629

 

注意事項

 

換領新護照,需延用舊護照之英文姓名。
護照 在有效期限於國內 遺失,請本人持身份證明文件,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,並 申請遺失證明。
持照人中文姓名、外文姓名、出生日期、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等項目,不得 申請加簽或修正,請 換領 新護照。
更改中文姓名者,請換領護照,除一般辦理護照所需資料外,
另繳交戶籍謄本正本(近三個月內)1份【戶口名簿不可】。
外文姓名 有 特殊翻譯 者,需繳交 舊護照 (未繳交者一律以羅馬拼音出的英文名為主) 或足資證明之文件,申請換發新照須延用舊照外文姓名。
別名增加或修正請附護照和足資證明之文件。
申換新護照時,舊護照內僑居身份加簽,如需移簽至新護照內,
需繳交僑居國護照正本或僑委會出具之僑居證明函。
現尚持有效之入出境證者,需繳還該入出境證。
持外國護照入境者(除在台原無戶籍,經核准設籍外)或申請人未在國內者,均不得於國內申請及換領護照。
依國際慣例規定,護照有效期限,應持有滿半年以上效期,始可入境其它國家。
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者,始可申請換照。
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,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機關、團體、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(受託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),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,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。 
工作天數(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):一般件為四個工作天;遺失補發為五個工作天。 
護照效期不足一年者,始可換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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