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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20歲子女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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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申請護照,應經父或母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(但已結婚者,不在此限)
請附上:
1.父親或母親的 身份證影印本 (正、反面) 1 份
2.在簽名欄內由父親或母親 親筆 簽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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接近役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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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指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,至屆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免附兵役證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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役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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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指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,至屆滿四十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未附兵役證件者均為役男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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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替代役、有戶籍僑民役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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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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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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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附國民兵證明書、待訓國民兵證明書正本。(驗畢退還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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免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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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附免役證明書正本(驗畢退還)或丁等體位證明書或經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定或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證明為免服兵役之公文。(不能以殘障手冊替代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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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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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禁役證明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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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軍人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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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附軍人身分證正、反面影本黏貼於護照申請書背面,正本驗畢退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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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備軍人、轉役、停役、補充兵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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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附退伍令及相關證明文件正本。(驗畢退還) |
| ※『國軍人員』、『後備軍人、轉役、停役、補充兵』項申請人請於送件前先至國防部派駐本局之兵役櫃台,經審查證件並於申請書加蓋兵役戳記。 |
◎其他文件:
| 1. |
填寫護照申請書乙份。 |
| 2. |
詳閱申請護照須知。 |
| 3. |
後備軍人申請換發護照,如前次申請時繳驗過退伍令,且身分證役別欄已有記載者,換發護照時無須攜帶退伍令(惟需附上舊護照一併繳驗);否則仍須繳驗退伍令正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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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◎ |
換領新護照,需延用舊護照之英文姓名。 |
| ◎ |
護照
在有效期限於國內 遺失,請本人持身份證明文件,親向遺失地或戶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組報案,並
申請遺失證明。 |
| ◎ |
持照人中文姓名、外文姓名、出生日期、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等項目,不得
申請加簽或修正,請 換領 新護照。 |
| ◎ |
更改中文姓名者,請換領護照,除一般辦理護照所需資料外,
另繳交戶籍謄本正本(近三個月內)1份【戶口名簿不可】。 |
| ◎ |
外文姓名
有 特殊翻譯 者,需繳交
舊護照
(未繳交者一律以羅馬拼音出的英文名為主) 或足資證明之文件,申請換發新照須延用舊照外文姓名。 |
| ◎ |
別名增加或修正請附護照和足資證明之文件。 |
| ◎ |
申換新護照時,舊護照內僑居身份加簽,如需移簽至新護照內,
需繳交僑居國護照正本或僑委會出具之僑居證明函。 |
| ◎ |
現尚持有效之入出境證者,需繳還該入出境證。 |
| ◎ |
持外國護照入境者(除在台原無戶籍,經核准設籍外)或申請人未在國內者,均不得於國內申請及換領護照。 |
| ◎ |
依國際慣例規定,護照有效期限,應持有滿半年以上效期,始可入境其它國家。 |
| ◎ |
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者,始可申請換照。 |
| ◎ |
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,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機關、團體、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(受託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),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,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。 |
| ◎ |
工作天數(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):一般件為四個工作天;遺失補發為五個工作天。 |
| ◎ |
護照效期不足一年者,始可換照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