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A:下訂後,主辦單位會於15個工作天內寄送電子登船證至訂購人信箱,請密切注意信箱收信,當天出示電子登船證與護照給驗票人員比對即可(同行者亦同)。
A:請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或放置於郵輪艙房內妥善保管,每個艙房內皆有配置保險箱。若因疏忽而遺失,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與賠償責任。
A:現場備有工作人員與緊急醫護支援,如有不適請立即通報,我們將提供必要協助與引導返回艙房休息。
A:若發現未經允許進行之騷擾、肢體接觸、偷拍等跟蹤行為,請立即通報現場工作人員或撥打緊急聯絡電話,船上設有保全與專責協調人員處理,保障您的安全與權益。
A:建議自備泳衣、健身服與運動鞋。郵輪設有健身房、泳池與戶外設施,請依各設施規定穿著合宜服裝。
A:禁止攜帶酒精飲料上船。若於沖繩購買之酒品,將由船方處理收取保管,於離船前領回。
A:是的,登船當日會安排緊急逃生演習或安全說明,請依照指示參加,確保緊急狀況能迅速應變。
旅客:訂單預訂人(以下簡稱 甲方)
承辦旅行社:上順旅行社(以下簡稱 乙方)
註冊編號:交觀甲 081300
負責人:訂單預訂人(以下簡稱 甲方)
地址: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63號11樓
電話:02-25171157
茲有甲方委託乙方辦理代訂郵輪船艙事宜,雙方約定條款如下:
第一條(航程資訊與費用)
一、 郵輪船名:麗星郵輪 探索星號
二、 航次、日期、房型及總費用:詳如訂單預訂明細。
三、 費用不包含純屬私人消費、辦理出國手續所須規費、簽證費用、每日船艙服務費及船上所標示須另外付費之項目。
第二條(旅客協力義務與名單變更規定)
一、 甲方需於訂購時(或系統補件規範之期限內)提供乙方正確名單(同護照上之正確英文姓名)與護照效期等資料。
二、 名單變更限制:出發7個工作天前,甲方欲更改名單或艙房分配時,需支付每位每次 新台幣1,000元 之改名手續費。每間艙房不得全部更換名單,如整間換人視同取消,依照取消規則收取取消費用。出發前7個工作天內,不接受任何變更。
第三條(航程開始前旅客任意解除本協議及其責任)
甲方於郵輪航程開始前解除本協議者,應通知乙方,除須支付 「行政處理費 NT$600/人」 外,應按通知到達距航程開始之時間長短,依下列基準計算應賠償乙方之違約金:
1。通知於航程開始前第九十日以前到達者,賠償艙房費用百分之二十。
2。通知於航程開始前第八十九日至第六十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艙房費用百分之四十。
3。通知於航程開始前第五十九日至第三十二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艙房費用百分之六十。
4。通知於航程開始前第三十一日至第十六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艙房費用百分之八十。
5。通知於航程開始前第十五日以內到達者,賠償艙房費用百分之一百。
第四條(相關登船限制 - 包船特許規定)
一、 年齡限制:本航程為包船航程,僅接受 18 歲(含)以上至 89 歲(含)以下 之旅客報名。未符合此年齡區間者不得登船。
二、 懷孕限制:孕婦懷孕不得超過24週(以登船日當天起往前推算),且需於郵輪出發前出示醫師開立適航證明(英文版)。超過24週以上孕婦,不得登船。
三、 醫療申報:甲方如有特殊疾病、糖尿病、慢性病或需定期服藥/施打針劑等,報名前應先行主動告知,並於系統上傳14天內醫師開立之適航證明(英文版)供審核備查。
第五條(旅客自身問題相關責任)
甲方若因未遵守本約相關規定、護照簽證效期不足、或因自身問題被拒絕入境或拒絕登船者,仍應支付全額艙房費用,恕無法退還。若因此衍生額外交通或住宿費用,概由甲方自行負責。
第六條(約定準據法及合意管轄法院)
甲、乙雙方就本協議有關之爭議,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。因本協議發生訴訟時,甲乙雙方同意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※備註: 本合約書於甲方於線上系統勾選同意並完成訂單付款後,立即生效。